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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专利法中规定的权力要求可以“多引多”吗?1、一种A由B、C和D组成,其特征是B和D分别设置在c的两侧2、根据1所述的A,其特征是D上设有E3、根据1或2..C上设有F4、根据1或2或3..B上设有G这样是多
更新时间: 2025-08-31 06:21:46
7人问答
问题描述:

新专利法中规定的权力要求可以“多引多”吗?

1、一种A由B、C和D组成,其特征是B和D分别设置在c的两侧

2、根据1所述的A,其特征是D上设有E

3、根据1或2..C上设有F

4、根据1或2或3..B上设有G

这样是多引多,貌似以前说不允许,现在呢?

还必须下面这么写?

1、一种A由B、C和D组成,其特征是B和D分别设置在c的两侧

2、根据1所述的A,其特征是D上设有E

3、根据1或2..C上设有F

4、根据1或2..B上设有G

5、根据3..B上设有G

不加钱的情况下,把能想到的结构都写上10条够用啊~

贾智伟回答:
  专利法中的规定,当然是不可以.   不过在申请文件中是可以的,在专利局下发审查意见后修改即可.   修改方式很多,你这种只是其中的一种.
崔祜涛回答:
  修改加项超过10条不收费?
贾智伟回答:
  对于首次提交专利局的权利要求,从第11条起,每条额外增加官费150;但是针对审查意见的修改,即使增加再多,也不会再就此收费了。
崔祜涛回答:
  那请问您,如果最上面那么直接多引多没被要求修改直接下证了,那对权力保护范围是否有影响呢?侵权方是否能拿这个说事?是要生产产品。谢谢
贾智伟回答:
  没有,关于多引多,主要是形式上的规定,但只要保护范围清楚,实质上是没问题的。至于侵权方,则完全不用担心,因为多引多是针对从属权利要求的规定,侵权则一定或落入独立权利要求(权1)的范围内,因此与多引多无关。
崔祜涛回答:
  请教您最后一个问题:看一篇文中写““其特征在于”之前内容是现有的;“其特征在于”后面的才是发明人创造出来的。”我现在独权:一种X,包括A、B和C,其特征在于:A和C分别设置在B两侧。这样写是否可行?按他那么说貌似不对?还是应该下面这样写:一种X,包括A(已有专利技术使用的部件),其特征在于:A和C分别设置在B两侧。
贾智伟回答:
  不用考虑那么多,就写:一种X,其特征在于,包括A、B和C,A和C分别设置B两侧。到审查的时候,如果审查员提出质疑,会要求重新界定其特征在于的位置,那时再改不迟。另外,B和C如果不是必要特征的话,是不需要出现的,否则在侵权判定的时候会对专利权人不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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