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“格式条款”的规定
无效的格式条款包括“格式条款提供方免除其责任的”;
而另一方面又规定“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有义务请醒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,否则该条款不生效”.
这两项规定不是很矛盾吗?
一条规定:为提供防免除其责任的格式条款本身无效;
另一条又规定:提供方对免除其责任的格式条款有提醒解释义务,否则无效.
到底要如何理解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