宋代规定地方司法机构以每年二月初一到九月三十日为“务限”,停止审理上诉案件,到十月初一“开务”后,始行受理。又规定大理寺判决案件的时限,大事为二十五天,中事为二十天,小事十天价这些规定()
A.强化法制,巩固君主统治
B.保证农时,利于农业发展
C.削弱地方,保证社会稳定
D.推行仁政,保障理学地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