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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A公司与B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,A委托B加工一批材料,属于应税消费品,收回后继续用于生产应税消费品A发出原材料实际成本为100万元,加工完成后,A支付加工费20万元,不含增值税,并取得增】
更新时间: 2025-08-29 02:39:2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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问题描述:

A公司与B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,A委托B加工一批材料,属于应税消费品,收回后继续用于生产应税消费品

A发出原材料实际成本为100万元,加工完成后,A支付加工费20万元,不含增值税,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,增值税税率17%,消费税税率为10%,另支付运杂费3万元,运输途中发生合理损耗5%,不考虑其他因素,A公司收回该批委托加工物质的入账价值为多少万元.

杜宇平回答:
  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,因此增值税不应计入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;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继续用于生产应税消费品,因此消费税不应计入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.   该批委托加工物资的入账价值=100+20+3=123(万元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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