有3道关于国际商法的案例急求达人解救啊TAT
1、中国的甲公司与美国的乙公司订立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。合同约定:甲公司出售一批木材给乙公司,履行方式为:甲公司于7月份将该批木材自吉林交铁路发运至大连,后由大连用船运至美国纽约,乙公司支付相应对价。但7月份甲公司没有履行合同。8月3日,乙公司通知甲公司,该批木材最迟应在8月20日之前发运。8月10日,甲公司依约将该批木材交铁路运至大连。但该批木材在自大连至纽约的运输途中因海难损失80%。双方因对货物灭失的风险约定不明而发生争执。乙公司认为,甲公司未于7月份履行合同,违约在先,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。合同因甲公司未按时履行义务已终止,故货物损失的风险应由甲公司承担。
依据《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》:(1)乙公司是否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?为什么?
(2)乙公司认为本案合同因甲公司违约已终止的观点是否正确?为什么?
(3)本案中货物损失的风险应由谁承担?为什么?
2、2005年3月2日,中国浙江某进出口公司向马来西亚某公司预售一批原材料,电文称:“兹发价:5万吨一级木材,每吨单价为2000美元CIF吉隆坡,装运期4/5月,即期信用证支付;须以货物尚未出售。”3月8日接到马来西亚回电:“你3月2日电接受。”,此时因国际市场木材涨价,原发价的价格明显对出口公司不利,因此,出口公司与日本一公司签订木材买卖合同,按国际市场价售出木材。
依据《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》有关规定,浙江某进出口公司是否违约?为什么?
3、1993年美国出口商与韩国进口商签订了一份CFR合同,规定由卖方出售小麦2000吨给买方。小麦在装运港装船时是混装的,共装运了5000吨,卖方准备在小麦运抵目的港后,再由船公司负责分拨2000吨给买方。但载货船只在途中遇到高温天气而使小麦发生变质,共计损失2500吨,其余2500吨得以安全运抵目的港。卖方在货到目的港时声称,其出售给买方的2000吨小麦已在运输途中全部损失,并认为根据CFR合同,货物风险在装运港越过船弦时已转移给买方,故卖方对2000吨小麦的损失不负责任。根据《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》,货物损失的风险应由谁承担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