我们的工作是每班12小时,我算了一下,一年实际工作时间是:365/2=182.5天*1.5=273.5天—250天=23.5天
请问按劳动法规定的每天8小时、每年250天的常日班工作制,像我们每年多做这23.5天,是否工作单位应该支付这一部分工资?应该如何算?万分感谢你们能为我解除这一困惑!谢谢!